牡丹江:完善地方性法规 夯实消防工作基础

文章来源:创粤建设     作者:     日期:2020-09-04     浏览:

东北网9月3日讯 日前,记者从牡丹江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,6月18日,我省充分考虑消防体制改革、消防执法改革要求,对原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》进行了修改。新修改的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》解决了原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,增强了可操作性,对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,更好地发挥对全省消防工作的指导,具有重要意义。


据介绍,新修改的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》在原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》基础上,修改了10条、删除了7条、增加了1条,如第六条: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、控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和维护消防安全、保护消防设施、预防火灾、报告火警的义务。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。第十五条:村民委员会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,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,建立消防组织,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公约,开展消防宣传,进行防火安全检查。第十六条: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、法规,学习消防常识及逃生技能,安全用火、用电、用气,增强自防、自救和互救能力。第二十五条: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、养老院、福利院、医院等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,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,开展防火知识、防火避险逃生教育,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,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。上述场所用于住宿的房间禁止使用明火,使用电热器具应当严格监管。


同时,新修改的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》,调整完善了应急管理部门、消防救援机构、公安机关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铁路、航运、民航的消防工作职责;调整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消防工作职责;删除了公众聚集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高层建筑、地下建筑应当保证逃生通道畅通,楼梯间、公共通道存放物品的规定,保证了法律责任一致性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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